一、征收管理
1.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哪几档?
答:现行增值税税率,共4档:13%、9%、6%、0%。
2.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4.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园林公司购买绿化用的草、树,取得免税发票,能否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
答:如你公司取得的是园林公司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且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按9%计算抵扣。
6.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是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吗?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7.企业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购买方开具个人名称,能否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8.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9.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公司准备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答:不需要。
11.企业外购年货用作职工过年年节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2.一般纳税人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
答: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登记成功有什么凭据?
答: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5.企业的销售额达到多少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二种情形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增值税优惠
16.纳税人既销售免税货物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7.小规模纳税人已做税务登记,销售额不满多少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按上述原则确定。
18.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9.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加上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30万元,请问普通发票销售额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30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资料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用于免税项目而未抵扣),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2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3.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二、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三、纳税申报
24.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5.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适用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6.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申报“免税销售额”时填哪个数据?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7.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28.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如何认证抵扣及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发票用途)。
29.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抵减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一、税额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30.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1.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提示“申报表比对结果不通过”该如何处理?
答:一、如监控级别为“强制”,比对结果为“不通过”的内容,请参见对应“比对结果信息”进行操作。如果显示申报表数据问题,请点击“返回填写申报表”回到【填写申报表】页面修改数据;如果选择继续提交,则需要前往办税大厅或在“我的待办”提交申报比对异常反馈后,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解锁税控设备;
二、如监控级别为“提示”,比对结果为“不通过”的内容,确认数据无误后可选择继续提交,无需进行异常反馈。
温馨提示:
1.“我的待办”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待办】模块。
2.在“我的待办”提交申报比对异常反馈后,如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通过,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前往办税大厅处理。
3.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无需抄报税及清卡,如只有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没有税控设备,开票时会有风险提示,需要联系税务所或主管税务机关解除风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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